6.具有计量设备。
(1)具有量程30吨以上(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装入托盘分别称重的,量程可低于30吨)与电脑联网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进出量。
(2)计量设备应当设置于厂区所有进出口处以及贮存区域的进出口处。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计量设备过磅时间不得与现场CCTV监视录像记录的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以上。
7.应配置专用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每条拆解处理生产线及专用处理设备(见附一),应具有专用电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专用电表的,应保证处理设备所在车间电表的数据准确。每日的专用电表或车间电表读数应记录,并注明是专用电表或具体车间电表。
8.具有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设施,如灭火器等,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9.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
10.按照国家对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相关要求为操作工人提供的服装、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如从事CRT锥屏玻璃分离设备操作的工人,应当配戴防尘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1)应当设立样品室,对所申请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须有样品或者照片用于存放或展示;
(2)对不能完全处理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如印刷电路板、电池以及一些无利用价值的残余物等,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签订合同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单位利用或者处置。比如:
黑白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玻璃和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屏玻璃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提供或委托给CRT玻壳生产企业利用,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以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
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锥玻璃应提供或委托给CRT玻壳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交由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有关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处理,如润滑油、含汞电池、镉镍电池、含汞灯管、汞开关、含多氯联苯(PCB)的电容器、废机油、废印刷电路板;处理阴极射线管产生的荧光粉、粉尘及失效的吸附剂、废液、污泥及废渣;等等。
自行处理废印刷电路板的,产生的非金属组分应当自行或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进行最终无害化利用或处置。
压缩机、电动机、电线电缆等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或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拆解处理。
电冰箱或房间空调器的制冷剂应当回收并提供或委托给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经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回收、再生利用或者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销毁。
电冰箱保温层材料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送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填埋或焚烧,或以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禁止随意丢弃。
涉及湿法或化学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液、污泥、粉尘和清洗残渣等,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
2.经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的年度监测计划,定期对排入大气和水体中的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及附近敏感点进行监测。
3.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请企业应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6号)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规定
1.申请企业具有至少3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
2.负责安全的专业人员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管理手册。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参加过一次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
四、处理资格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为“许可机关”) 提出处理一类或多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
2.申请企业应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附三)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附四)。申请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整齐。
3.申请企业具有多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应就各处的设施分别申请处理资格许可。各处的处理设施均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二)受理和审批
1.受理。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2.公示。许可机关应当在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1)在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示;
(2)在许可机关网站上公示;
(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公示方式。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公示要求的其他方式,向许可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3.审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前,应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
许可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和安全等相关知识。专家组中至少有1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和1名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组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5年以上固体废物相关工作经验。
4.审批。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授予处理资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格式见附五)。证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2)处理设施地址;
(3)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4)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
(5)处理能力;
(6)有效期限;
(7)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6.申请企业取得处理资格后,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编号由一个英文字母E与七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县级政府行政区划代码,最后一位数字为流水号。
附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备要求
序号
| 产品类别
| 类 型
| 关键部件
| 具 体 设 备 要 求
| 备 注
|
1
| 废弃电视机
| CRT电视机
| 阴极射线管
| 1)具有锥屏玻璃分离或锥玻璃拣出设备或装置,如CRT切割机。
| *
|
2)具备防止含铅玻璃散落的措施,如带有围堰的作业区域、作业区域地面平整等使含铅玻璃易于收集。
| *
|
3)具有荧光粉收集装置,如粉尘抽取装置。
| *
|
4)采用干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玻璃干洗设备如干式研磨清洗机等。
|
|
5)采用湿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废水回收处理装置及超声清洗机。
|
6)不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将含铅玻璃交由有能力利用的玻壳厂或其他企业处理的证明,包括委托合同及受托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满足6) 或7)两项要求中的一项;如根据7)项要求自行利用铅玻璃的,满足此项所列任意一种设施或装置即可
|
7)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铅提取设备或装置;或联合冶炼设备或装置;或将锥玻璃加工成资源化产品的设备。
|
|
| 液晶电视机
| 液晶显示器、背光灯
|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
|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
|
2
| 废弃电冰箱
| /
| 制冷剂、润滑油以及聚氨酯泡沫塑料
| 1)具有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抽提和分离的专用设备。
| *
|
2)具有存放制冷剂的密闭压力钢瓶或装置。
| *
|
3)具有存放润滑油的密闭容器。
| *
|
4)采取粉碎、分选方法处理废弃电冰箱保温层时,应具有专用负压密闭设备及聚氨酯泡沫塑料减容设备。
| *
|
3
| 废弃房间空调器
| /
| 制冷剂、润滑油
| 1)具有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抽提和分离的专用设备。
| *
|
2)具有存放制冷剂的密闭压力钢瓶或装置。
| *
|
3)具有存放润滑油的密闭容器。
| *
|
|
| 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
|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 1)具有锥屏玻璃分离或锥玻璃拣出设备或装置,如CRT切割机。
| *
|
2)具备防止含铅玻璃散落的措施,如带有围堰的作业区域、作业区域地面平整等使含铅玻璃易于收集。
| *
|
3) 具有荧光粉收集装置,如粉尘抽取装置。
| *
|
4)采用干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玻璃干洗设备。
|
|
4
| 废弃微型计算机
| 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
|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 5)采用湿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废水回收处理装置及超声清洗机。
|
6)不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将含铅玻璃交由有能力利用的玻壳厂或其他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包括委托合同及受托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满足6) 或7)两项要求中的一项;如根据7)项要求自行利用铅玻璃的,满足此项所列任意一种设施或装置即可
|
7)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铅提取设备或装置;或联合冶炼设备或装置;或将锥玻璃加工成资源化产品的设备。
|
带有液晶显示器的计算机
| 液晶显示器
|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
|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
|
笔记本电脑或一体机
| 液晶显示器
|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
|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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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印刷电路板
| 1)采用火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装置运行条件和污染控制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具备相应的设备或装置、设施
|
2)采用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元器件拆解以及能够将铅、铜、金提取出来的,符合相关污染控制要求的湿法处理装置。
|
5
| 废弃电视机、电冰箱、房间空调器、洗衣机或微型计算机
|
| 印刷电路板
| 3)采用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元器件拆解以及电路板破碎、分选以回收铅、铜等金属的机械处理装置。
|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具备相应的设备或装置、设施
|
4)涉及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备污泥处理方案或利用设施。
|
5)涉及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备具有防化学药液外溢措施,如设置围堰或底部做防渗处理等措施。
|
6)涉及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电路板分离产生的环氧树脂等非金属材料利用的设备或装置;或环氧树脂处置设施,如填埋或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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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应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