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780号)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5月14日举行2010年第26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申报后,申请人及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受到举报,保荐人核查不充分,无法澄清有关举报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原材料成本及产品价格波动较大,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呈反向波动且缺乏合理解释,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不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