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782号)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5月17日举行2010年第27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根据申报材料及申请人披露的情况,申请人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所处行业竞争激烈,申请人的子(分)公司中,除了华东地区外,其他绝大多数亏损,申请人报告期来自华东华中地区的收入都占90%以上,其他地区的业务发展缓慢,无法对申请人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作出明确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与中国邮政集团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7月签订了服务期达五年的总价格为2950万元的业务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所附的价格清单,主要服务内容按每年报价为253万元,现场服务按每人每天0.8万元计算,申请人在2009年度即确认了1260万元营业收入,依据申报材料无法判断上述营业收入确认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现场的陈述也没有消除对该营业收入确认的疑点。上述情形不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