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申请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照条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机构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相关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资料等)、教学管理档案(师资聘用合同、教学计划、教材教案、培训记录等)、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评估,提出认定意见。
(三)认定。一级培训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机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海区渔政局,由其组织考核并提出认定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进行认定;二、三级培训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机构组织考核并提出认定意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备案,同时抄报所在海区渔政局。
(四)公示公告。认定机构对拟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相关网站、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布。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渔业船员培训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是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认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工作计划,积极推动培训机构认定工作进程。要以此次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渔业船员培训工作,积极探索渔业船员培训形式创新,强化渔船船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重视基本安全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海洋渔业船员培训需求,对培训机构的数量和等级进行合理布局、严格把关,做到“合格一个,认定一个”,确保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获得资质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告并要求其整改。对培训质量差、经批评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培训机构,应取消其培训资质。
(三)加强与财政、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投入,鼓励支持培训机构改善培训设施、设备,提高教学条件;要协调农业主管厅(局),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渔业船员培训计划,对渔业船员培训经费予以补助,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渔业船员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