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74号)
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东重司发〔2009〕质管字31号)收悉。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0)03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0)03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
单位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阁工业园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