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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总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总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和积极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进机构建设。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和规范,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
  (五)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意见和建议,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探索和行使对社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合作伙伴选择、股权设置、资产评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的监督,探索监事会在监督社有企业规避风险、防控损失方面的途径和方法;对大型企业内部管理和机制建设要逐步列入监事会监督范围。
  (七)指导系统工作。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和农民代表作用,总结推广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自身建设。选配得力干部,加强监事会力量配备;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协调服务能力。
  第六条 总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总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总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成员社对《章程》、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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