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供销监字〔2010〕67号)
各位监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总社监事会反馈。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以下简称总社监事会)工作,推进总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总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
《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总社监事会由供销合作社成员社监事(以下称成员社监事)、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专家学者监事、农民监事和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等组成。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其替补程序是:
(一)替补单位向总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替补申请和替补人简历);
(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履行替补手续。
第四条 总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