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鉴证、咨询等业务,以及聘用其他中介机构(包括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评标标准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评审内容
| 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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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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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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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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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作经验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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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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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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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响应程度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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