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二)投标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
(三)投标事务所的报价;
(四)其他评标委员会认为应评定的标准。
评标委员会可参照附表(评标标准及权重设计参考表)设计适用于招标金融企业的评标标准及权重表。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认真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文件和陈述进行审核,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向金融企业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同时提供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金融企业决策程序规范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中确定一名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优先考虑:
(一)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
(三)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
(四)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
(五)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 股份制金融企业,由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初步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按企业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 股份制金融企业,如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中另行确定一名中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如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均未获通过,金融企业应重新启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应向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经中标,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在中标有效期内,金融企业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招标,按公司治理程序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