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903号)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6月25日举行2010年第97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申请人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销售收入中批发、零售、水上加油的比例分别为2007年85.53%、14.47%、0%,2008年70.73%、29.27%、0%,2009年61.25%、37.70%、1.04%。批发业务占比逐年下降,零售业务逐年上升,新拓展了水上加油业务,且公司计划通过2-3年的发展,使批发、零售、水上加油的业务量各占1/3左右。公司主营业务的上述变化引起了燃料油库存规模增加、信用销售账期延长、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降低、占用流动资金大幅上升等财务状况的不利变化。且申请人从2009年开始拓展水上加油业务,购建的“龙宇1”千吨级加油船于2009年上半年投入运营,2009年度水上加油业务的销售收入和销售量分别占当年的1.04%和0.93%,比例较低。由于申请人的产品销售结构和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且其后经营时间较短,因此无法判断其持续盈利能力。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