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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SARA到福建省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SARA到福建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2001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10]16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省中视传播有限公司邀请韩国歌手SARA,于2010年11月27日到福建省厦门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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