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42号)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7号公告《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试行)和《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评价程序》(试行)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经国家认监委组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进行技术评价合格,现正式批准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生态毒理与环境安全实验室成为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实验室,该实验室可以在化学品“理化性质测试”、“致突变研究”、“水生和陆生生物的环境毒性研究”以及“生物富集试验”等方面开展GLP研究,并出具GLP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