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凡享受上述政策的航空公司要切实做好与《报告》相关的计划、统计和管理工作,各公司要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为确保《报告》所提供的航材进口金额等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财政部门将组织相应的定期或专项财务检查。
十二、对在财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航空公司伪报、瞒报等违反本规定的问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公司进口减免税资格一至三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附1:
纳入国内航空公司航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的标准
一、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CAAC),并同时持有美国联邦航空局维修许可证(FAA)或欧洲航空管理局维修许可证(EASA)。
二、上一年度销售额至少达到3亿元人民币。
附2:
**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年度报告期内修理费用汇总表
(单位:万元)
国内航空公司名称 | 飞机大修 | 发动机大修 | APU大修 | 附件修理 | 航线维修 | 费用总额 | 进口税收总额 |
费用 | 进口税额 | 费用 | 进口税额 | 费用 | 进口税额 | 费用 | 进口税额 | 费用 | 进口税额 |
**航空公司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