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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995号)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6月23日举行2010年第36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关联方持续向申请人提供生产所需大额资金并赊销重要设备,申请人亦向关联方提供大额贷款担保,申请人与关联方频繁发生产品相互采购与销售等关联交易,上述事项一直延续到2009年10月;申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持有关联方常州绝缘材料总厂97%股份,部分人员兼任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独立性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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