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妥善保管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二) 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披露、不使用在信访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辖区法院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审判作风等问题
(一) 认真记录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
(二) 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上诉、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 反映其他问题的,及时将材料转交法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七条 信访人反复来信来访催促办理结果
(一) 告知规定的办理期限,劝其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二) 情况紧急的,及时告知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
(三) 超过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超期的理由。
第七十八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
(一) 处理确实不当的,及时报告领导,按规定进行纠正;
(二) 处理结果正确的,应当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详细说明处理程序和依据。
第七十九条 来访人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
(一) 及时进行规劝和教育,避免使用不当言行刺激来访人;
(二) 立即向领导报告,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八、业外活动
第八十条 基本要求
(一) 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
(二) 加强修养,严格自律;
(三) 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第八十一条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一) 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二) 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第八十二条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一) 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二) 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三) 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第八十三条 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一) 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二) 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三) 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八十四条 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
(一)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
(二) 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八十五条 本人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
(一) 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