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执行款的收取
(一) 执行款应当直接划入执行款专用账户;
(二) 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法院财务部门,并及时向被执行人出具收据;
(三) 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者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法院财务部门;
(四) 严禁违规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 执行款的划付
(一)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的结算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二) 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三) 申请执行人委托或者指定他人代为收款的,应当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并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十七条 被执行人以生效法律文书在实体或者程序上存在错误而不履行
(一) 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有关法院补正,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 生效法律文书没有错误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并继续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协助执行
(一) 应当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二) 仍拒不协助的,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措施。
七、涉诉信访处理
第六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 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 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努力做到来访有接待、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
(三) 依法文明接待,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 对来信的处理
(一) 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得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办;
(二) 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
(三) 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转办的,应当及时转办。
第七十一条 对来访的接待
(一) 及时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二) 能当场解答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约定期限等待处理结果。
第七十二条 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
(一) 优先接待;
(二) 来访人申请救助的,可以根据情况帮助联系社会救助站;
(三) 在接待时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第七十三条 集体来访
(一) 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二) 视情况告知选派1至5名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三) 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
第七十四条 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
告知法院无权处理并解释原因,根据信访事项内容指明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十五条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