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坚决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
(三) 讲求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十六条 被执行人以特别授权为由要求执行人员找其代理人协商执行事宜
(一) 应当从有利于执行考虑,决定是否与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联系;
(二) 确有必要与被执行人本人联系的,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得推托。
第五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来电或者来访查询案件执行情况
(一) 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说明执行进展情况;
(二) 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准许,但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要求退还材料原件
应当在核对当事人提交的副本后将原件退还,并由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备查。
第五十九条 被执行财产的查找
(一)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二) 应当积极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 执行当事人请求和解
(一) 及时将和解请求向对方当事人转达,并以适当方式客观说明执行的难度和风险,促成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 当事人拒绝和解的,应当继续依法执行;
(三)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书面和解协议并归档,或者将口头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 执行中的暂缓、中止、终结
(一) 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措施;
(二) 告知申请执行人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 告知申请执行人暂缓、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四) 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对受委托法院执行管辖提出异议
(一) 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委托执行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适当方式纠正;
(二) 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告知被执行人受委托法院受理执行的依据并依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
(一) 要求案外人提供有关异议的证据材料,并及时进行审查;
(二)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执行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暂不处分;
(三) 异议成立的,采取适当方式纠正;异议不成立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六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一) 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二) 对采取措施的财产要认真制作清单,记录好种类、数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三) 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