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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0]26号)


海关总署:

  《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有关最惠国税率。

  1.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见附表一);

  2.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其中,调整8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见附表二);

  3.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四):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08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2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09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6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6855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623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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