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以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一线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为目标,以提高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核心,努力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使之在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领农民增收中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培训工作,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其工作任务是:(一)开展专项培训。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进行集中培训,主要采取专题授课、讨论研修等方式。(二)组织实践观摩交流。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实地观摩和介绍国内外典型合作社,多种形式进行交流。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承担培训任务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二)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特点,愿意在政府和农业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人才培训任务;
(三)具备人才培养所需的多媒体设备、实验器材和信息网络等教学工具;
(四)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基层,方便合作社受训人员实地观摩考察。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应在农业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在执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任务时,要按照农业部批复的培训实施方案合理使用培训资金,建立培训资金专用账户,接受农业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审查。
第七条 凡当年接受农业部安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任务的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应当当年完成培训任务。对接受培训任务而无正当理由不当年完成任务的培训交流基地,除责令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督查完成任务外,3年内不再安排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任务。
第八条 对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才培养实训基地,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资格;违反国家法律的,由人才培养实训基地法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