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废止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省发证的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每年10月至11月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探矿权统一进行年度检查,编写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年度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度检查结果、问题及建议,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部署,实施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按本通知附件格式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检查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情况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到勘查作业区现场进行调查。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上报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
四、在探矿权年度检查时,应要求探矿权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