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年检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三)探矿权人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四)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按规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并对年检材料签署意见。
(五)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完成规定比例的实地抽查,并签署复核、年检意见。
(六)国土资源部汇总和通报年检工作情况;根据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检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复印件。
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6.年检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签署意见,将年检工作情况、探矿权人报送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和制作的年度检查报告光盘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
(三)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年检工作总结、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2)和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检结果、问题及建议等。
六、年检结果
(一)年检合格的,做出年检结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并签写年度检查日期。对于分页装订的矿业权年检报告,应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