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字〔201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四大准入”制度,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一条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印刷发行管理司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出人事〔2008〕1259号)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力争提前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的总体目标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围绕优化结构,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印刷产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我国印刷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年度核验工作掌握印刷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实施“十二五”规划打好基础;进一步完善“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制度”,增强优势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印刷企业坚决不予年度核验,为印刷业平稳有序、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原则上应在2011年3月底之前完成,以便工商部门进行年检。如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企业进行工商年检的前提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核验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见附件1,印刷企业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所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国内外经济形势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核验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五、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各省自定);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对符合《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