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地质勘查质量检查工作职责分工有关事项的函
(国土资厅函〔201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
为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在全行业营造守信用、重质量的良好氛围,确保全国地质找矿“358”目标顺利实现,部委托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以下简称“地勘协会”),依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今冬明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检查专项工作。现就职责分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指定所属一家不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作为开展此次地质勘查质量检查工作的支撑单位,抽调专门人员,落实组织经费。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1.配合地勘协会发布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协助督导各单位制定自查方案、完成自查任务;
2.组织本行政区内地勘单位开展互查工作;
3.配合地勘协会开展本行政区内的抽查工作;
4.根据自查、互查和抽查结果,与探矿权年检、资质管理挂钩,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置。
二、地勘协会职责
地勘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和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地勘单位参与检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密切协调配合,畅通联动渠道,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指标体系;
2.依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工作,协助组织自查、互查工作;
3.汇总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4.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其他要求
1.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确定责任处室和支撑单位,明确职责、落实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