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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林业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
 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财字[1995]67号)


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关于森林资源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

  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一、森林资源资产及其产权变动的含义。
  1.根据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及实际情况,本《意见》中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
  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是指由于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买、企业清算等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的变动。
  3.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形式主要包括:(1)森林、林木资产的产权变动;(2)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3)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同时出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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