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
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31日 证监发审字[1995]67号)
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新证委(1995)06号文《关于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配股申报的批复》、《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75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5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500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