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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31日 证监发审字[1995]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依据成都市体改委《关于同意四川电器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通知》[成体改(1988)字第35号]、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对四川电器厂<关于申请发行股票的请示>的批复》[成人行金管(1989)228号]、国家体改委《关于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163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地上市进行复审的请示》[成府发(1994)66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0,000,000股,其中国家持股为22,495,900股,法人持股为14,504,100股,社会公众持股为13,000,000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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