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31日 证监发审字[1995]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依据成都市体改委《关于同意四川电器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通知》[成体改(1988)字第35号]、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对四川电器厂<关于申请发行股票的请示>的批复》[成人行金管(1989)228号]、国家体改委《关于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163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地上市进行复审的请示》[成府发(1994)66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0,000,000股,其中国家持股为22,495,900股,法人持股为14,504,100股,社会公众持股为13,000,000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