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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5]64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为指导国务院确定的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你们,请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为保证国务院确定的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部际联席会议协商研究,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就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问题
  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应根据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要与其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统盘考虑。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试点企业,可以由主管部门改建成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或者由其主管部门暂时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
  (2)国务院确定的三户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全国性总公司的直属试点企业,其国有效益投资主体为其所属的国家控股公司;尚未开展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全国性总公司的直属试点企业,由其总公司作为试点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二、关于试点企业原“中国”字头的使用问题
  试点企业作为原国有企业的改制,在工商登记时按企业变更处理,不按新设立企业处理,名称原冠有“中国”字头的,经原核准机关同意,可继续保留。
  三、关于试点企业成立财务公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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