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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1995年10月27日 证监发字[1995]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一些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以“营业部”、“办事处”、“分公司”等名义,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且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严,有的甚至承包给个人。这些问题给我国期货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的经纪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的期货营业部,属《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期货营业部,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业务范围,从事国内期货经纪、期货咨询服务和期货培训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为盈利企业。
  3、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同时是4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一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同时是8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两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同时是12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一家期货经纪公司最多只能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
  4、期货营业部具有专用通讯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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