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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不应进行事业法人资格登记的批复

司法部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不应进行事业法人资格登记的批复
 (1995年10月23日 司发函[1995]361号)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1995年9月1日《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是否应经编制部门事业法人资格登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1985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司法行政机关是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机关,负责批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设立、终止和撤销,并对其实行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因此,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不应再进行事业法人资格登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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