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部分企业
“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
(国资统发[199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5]13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精神,为了配合做好“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以下简称“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和“实施办法”,参加“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必须完成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后,才能申请办理相应手续规定的精神:
(一)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审核参加“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的企业清产核资情况时,均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即: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地方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分别审核。要求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情况,主要为:
1.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批复及资金核实申报表。
2.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价值重估批复文件及资产重估申报表。
(二)考虑到“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企业绝大多数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问题,为加快“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工作步伐,凡全民企业可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复的该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视同为资产评估结果,参加“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的股份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涉及多个投资主体需重新确定各方权益的企业均应按国家规定要求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已于1994年12月31日以为基准日评估过的企业,不需另行评估。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在接到企业申请“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的清产核资材料后,应尽快逐一审批,在“审批表”签署审核和确认意见后,督促有关企业速将“审批表”及其它审批资料按规定程序上报。为便于工作协调,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签署审核和确认意见后,应复印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及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