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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第7号--确认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合公告第七号)
(1995年10月20日)


  根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确认众鑫律师事务所等十五家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取消原中国法律事务中心等四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特此公告。
  附:

         确认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众鑫律师事务所
  信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省科贝证券商务律师事务所
湖北
  武汉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州市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深圳蛇口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省众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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