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征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19日 证监发审字[1995]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依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征机床厂申请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报告的批复》[自府函(1987)7号]、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关于长征机床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自人行金(1987)字第76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152号]、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复审的请示》[川证委函(1994)08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2,945,938股,其中国家持股为30,445,938股,法人持股为7,500,000股,社会公众持股为25,000,000股,每股面值一元 。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