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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征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19日 证监发审字[1995]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依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征机床厂申请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报告的批复》[自府函(1987)7号]、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关于长征机床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自人行金(1987)字第76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152号]、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复审的请示》[川证委函(1994)08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2,945,938股,其中国家持股为30,445,938股,法人持股为7,500,000股,社会公众持股为25,000,000股,每股面值一元 。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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