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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

  四、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的营业机构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缴纳罚款时,应当填写缴款凭证(由公安机关的行政罚款收据代),代收银行的营业机构收妥款项后,在缴款凭证上签章,并交付给被处罚人。行政罚款收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和印制。公安机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按日增加罚款五元;超过半年不缴纳罚款的,注销被处罚人的驾驶证。本市管辖区外的机动车驾驶员,转请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军队、武警)代为处理。
  五、各地公安机关、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代收银行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单据转递、罚款缴纳、信息反馈、查询等工作制度;并要主动会同新闻单位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广大驾驶员的理解和支持。
  六、巡警对交通违章行为人实行罚款处罚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一、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式样
  二、交通违章分类与代码暂行规定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一:         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式样

┌────────────────────────────────┬──
│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 第                    号│ ↑
│                                │ │
│违章人姓名:____ 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 │ │
│                                │ │
│车辆类型: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 │ │
│                                │ │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1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
│                                │ 0
│违章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 mm
│                                │ │
│违章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代码:      ) │ │
│违章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市××区交警队)       (盖章或签名) │ │
│执罚单位:_____________执勤警察:_________│ │
│  被处罚人不服罚款裁决的,可以在五日内向本市交警支队(公安交通│ │
│管理局)××室(处、科)提出申诉。               │ │
│  限15日内到本市××银行营业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 │
│日增加罚款五元。超过半年不缴纳罚款的,注销驾驶证。申诉期间缴款时│ │
│限顺延。                            │ ↓
├────────────────────────────────┼──
│                                │ 
│←──────────────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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