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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王府井
 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11日 证监发审字[1995]58号)


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201号《关于转让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1995)5号《关于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增资配股请示的批复》和《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4533.7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2025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01.2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500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607.50万股。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案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3月26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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