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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昆明
 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11日 证监发审字[1995]57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云南省证管办云证办[1995]36号文《关于报送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复审材料的请示》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60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216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440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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