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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11日 证监发审字[1995]56号)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5)23号文《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方案的批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及1995年7月24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临时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51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680.4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831.6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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