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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11日 证监发审字[1995]55号)


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字[1995]051号文《关于同意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221.323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823.523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397.8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当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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