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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云南白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云南白药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11日 证监发审字[1995]54号)


云南白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云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云证办字[1995]33号文《关于同意云南白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配股申请报告的批复》、《云南白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95)云国企字第11号文《对云南白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95年配股的请示报告>的批复》,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376万股普通股,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1188万股,其他法人股股东配售594万股,社会公众股东配售594万股。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当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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