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习和了解国务院有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文件,包括《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以及有关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关于
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
3.学习和了解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基本知识,重点如: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产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
世界版权公约等。
四、实施步骤
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自1995年10月开始,为期三年,大体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动员准备。主要工作为:1.至1996年3月30日前,各省市、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工作的具体规划,并报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备案;2.准备各类宣传教育和培训材料;3.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二)组织实施。从1996年4月起至1997年12月止,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各自的具体培训教育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组织实施,一般可以从骨干培训入手,逐步推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接受培训,做好表率。
(三)考核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培训教育工作的进展情况,自行组织考核验收。各地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和各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按年度进行小结,在达到规定的培训指标后进行总结。总结工作应于1998年6月前完成。小结和总结应报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对各类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制订,一般为:1.对规定学习的内容基本了解和熟悉,经考核合格;2.通过学习提高了认识,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3.能结合实际地将所学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应用于相关工作中去。
五、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