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司法部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5]41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深入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现将《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情况。
1995年10月11日
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
知识产权法制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制制度,也是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国际科技合作和文化交流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近几年来,我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断提高保护水平,加大保护力度,加强法律实施工作,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备,执法机制有效运作,法律实施状况也大为好转。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长期复杂、层次较多、涉及面广的社会工程。在大力加强立法、执法工作的同时,还必须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二五”普法工作,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已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开展了学习、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但是,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相比,有关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尚显得不够深入、广泛和系统,许多单位和群众还不了解,或者不会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少数人甚至还有这样那样的错误认识,法律观念淡薄,重大侵权案件不断发生,在某些领域和某些地区表现的还相当突出和严重,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要求,现就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