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10日 证监发审字[1995]53号)


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1995)040号文《关于同意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上海界龙发展总公司界总办字(95)第1号文《关于同意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权有偿转让的批复》、1995年3月28日《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及1995年2月18日《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27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89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75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配股申请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2月1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