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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5日 证监发审字[1995]51号)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5]037号《关于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和《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度股东年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8,437,782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2,437,782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6,000,000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可配份额中13,200,000股的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配股申请材料中所确定的方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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