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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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资 产│型号│计量│数│购入建│ 价值 │处置│主管部门│
│ │ │ │ │ │ ├──┬──┬──┤形式│审核意见│
│号│名 称│规格│单位│量│造日期│帐面│已折│评估│ │ │
│ │ │ │ │ │ │原值│旧额│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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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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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国有资产管理处(室)负责人: 制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