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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5]10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家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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