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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国家在中药生产和中药流通领域实施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中药(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药保健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执业中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中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of Chinese Medicine。
  第三条 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 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获得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中药师的水平和能力,作为依法申请领办中药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执业中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一)中药学或相关学科中专毕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十年;
  (二)中药学或相关学科大专毕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六年;
  (三)中药学或相关学科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四年;
  (四)获中药学或相关学科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二年;
  (五)获中药学或相关学科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六)获中药学或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中药师职务的人员;
  (八)正式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五年,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满十五年。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用印的《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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