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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4月1日 实施日期:1999年4月1日)废止

人事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职发[1995]69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精神,根据人事部、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要求,为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中药品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现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其《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三、《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1995年7月5日

附件一:
            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药是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和对中药生产、流通的管理,确保中药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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