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4月1日 实施日期:1999年4月1日)废止人事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职发[1995]69号)
为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精神,根据人事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要求,为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中药品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现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其《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三、《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1995年7月5日
附件一:
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药是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和对中药生产、流通的管理,确保中药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以及《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