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企业可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资产运营效益考核指标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有关部门核定。确定指标考核值,应以考核期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还应参照行业的平均水平或平均先进水平,以企业近期经营水平或发展预测水平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确定:企业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在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前二个月报送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商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有关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经营者的责任期为考核期。考核期内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资产运营效益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对企业年度考核的结果应作为确定经营者年薪水平和年度奖惩的依据,并作为责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经营者责任期满经审计离任后,在下一个年度内,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审计机构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考核期终了,经营者应当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