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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要求,转变职能,落实企业十四项经营自主权;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由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有监督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监督机构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责任书。
  在确定投资主体试点中,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主管企业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与被确定为投资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八条 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三)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
  (四)小型企业实行风险抵押的,其资产经营者应缴纳的风险金数额和风险金返还或抵扣办法;
  (五)资产经营者的报酬;
  (六)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及物质奖励或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比例;
  (七)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其资产经营责任制相应终止,由投资主体承担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条 资产经营责任书副本应报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备案。

第三章 企业及资产经营者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对其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各项权利。包括:
  (一)独立占有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二)独立使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投资、购置、生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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