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
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5]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财产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 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本金,明确产权责任。
第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第五条 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促进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