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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以借款凭证的第一联“借方凭证”作为贷款帐户的借方传票,第二联“贷方凭证”作为存款帐户的贷方传票进行转帐(如借款人直接取现,第二联贷方凭证则可不用)。其会计分录为:
  借:“1261短期抵押贷款”科目“借款人”帐户
    贷:“2111活期储蓄存款”(或“1011现金”)科目有关帐户
  第三、四联加盖业务章后,“回单”联交还借款人,“放款记录”联送贷款审批部门备查;第五联“借据”由指定受理部门按还款日期排列保管。
  同时,以借款申请书为据登记“小额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三)收回贷款本息
  按规定小额抵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的计息办法。借款人到期归还贷款,指定受理部门经办员抽出“借据”核对无误后,分别填具一式四联“还款凭证”和一式四联“计收利息清单”,并加盖有关公、私章。
  以“还款凭证”的第一联“借方凭证”和“计收利息清单”的第二联作为存款帐户的借方传票(如借款人直接以现金归还本息,第一联还款凭证和第二联利息清单则可不用),以“还款凭证”的第二联“贷方凭证”作为贷款帐户的贷方传票、“计收利息清单”的第一联作为利息收入帐户的贷方传票进行转帐。其会计分录为:
  本金部分:
  借:“2111活期储蓄存款”(或“1011现金”)科目有关帐户
    贷:“1261短期抵押贷款”科目:“借款人”帐户
  利息部分:
  借:“2111活期储蓄存款”(或“1011现金”)科目有关帐户
    贷:“701利息收入”科目有关帐户
  将“还款凭证”的第三联“还款记录”送贷款审批部门核销“放款记录”,“计收利息清单”的第三联由指定受理部门留存备查,“还款凭证”的第四联“回单”及“计收利息清单”的第四联交借款人核对。
  同时,向借款人收回“押品收据”,在抵押存单上加盖“已还贷”字样戳记,办理抵押存单的退还手续。根据“借据”销记“小额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贷款审批部门收到“还款记录”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开户所办理在原抵押存单底卡原件上加盖“已还贷”字样(使用微机的储蓄所,应输入“已还贷”信息)。
  (四)对违约的有关帐务处理
  1.提前收回贷款:按照前述收回贷款本息处理手续办理。
  2.逾期还贷加收罚息:在填具的一式四联“计收利息清单”上注明“加收违约罚息”字样及“罚息金额”,其他处理手续按照前述收回贷款本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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